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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精神,按照《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内组发〔2013〕11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决定开展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为做好此次公开遴选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遴选职位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务员也可报考。不包括中央和国家垂直管理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可累计计算。
全日制教育考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4月10日之后出生)。
7.职务为主任科员及以下(包含乡科级领导职务)。
8.身体健康。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除“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之外的其他公务员,可不受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5年服务期限制)。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链接:http://xingan.huatu.com/2017/0402/1513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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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