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包头市招聘硕士研究生基层工作人员简章(3)
2017-09-21 12:53 兴安盟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华图教育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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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出现异议的,由资格复审专家小组作出裁决。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所需证明材料,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以及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未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3.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研究生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证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人员,要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证明,凡不能够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
1.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考生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内容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基本能力和素质,面试统一使用汉语答题,满分为100分。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为1:1及以下的岗位,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应聘人员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考核范围。如果同试题同考官组面试考生仅为1人时,该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核范围。
2.面试时间、地点及其它事宜通过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通知。
3.成绩计算。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同一岗位计划聘用的最后一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且都进入体检与考核超出招聘计划数的,将组织加试。
(四)体检和考核
1.按照每个岗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2.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具体实施,体检医院由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体检结果报市人社局。考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等额确定进入考核范围人选。
3.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具体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以上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报考人员应在20日内提交考核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考核不合格的或自动放弃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公示和聘用
1.对拟聘用人员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为7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下发的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2.2017年应届毕业未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聘用通知下发前被新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事业单位的;聘用通知下发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4.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岗位最低服务期为三年。
四、纪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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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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